案例背景: A企业,主要进行影视拍摄,根据影视作品拍摄工作需要,需要有一些长期合作的职业演员。 一直以来,这些职业演员和A企业之间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,A企业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演员。原则上,A企业应该为演员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但是由于演员对缴纳高个税的强势反对和企业对于自己成本的考虑,一直以来A企业都没有进行相关个税的申报和缴纳。 风险和责任: A企业未能尽到申报劳务人员个税的义务,有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。 演员们没有申报纳税,有偷漏税风险。A企业存在事实的连带风险。 解决方案: A企业选择的宝园财税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,其解决方案详情如下: 演员们首先购买了安宝园财税服务型个人工作室,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个人工作室,再通过自己的工作室与A企业签约。A企业将约定的金额通过服务费形式打入演员的工作室所账户中,演员较终从工作室账户中分红获利。 通过这个方案,各个演员使用了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,从而保证实际税负较低,缴纳的税金能在各个演员的心理预期范围之内。 同时,各个演员也会有自己的个税税单,从而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阳光化。 对于A企业而言,因为改变了交易模式,所以不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,还能从演员的工作室获得发票以及增值税抵扣,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,还提高了经济效益。 方案前后对比: 实施前 交易模式 : 企业A直接对演员个人 企业A风险: B2C,企业A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; 企业A未扣税也无发票,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演出费用(企业A要承担25%的企业所得税成本) 演员风险: 未缴纳个人所得税,属于灰色收入;偷逃税行为,补税+罚金+滞纳金 增值税抵扣: 无 实施后 交易模式 : 企业A对演员的工作室,演员的工作室对演员个人 企业A风险: B2B交易,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,企业A取得了合法发票,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演费用 演员风险: 缴纳个人所得税,有完税证明,收入阳光化;合法行为,无风险 增值税抵扣: 企业A可以从演员的工作室取得增值税**发票抵扣,从而降低企业综合税负。